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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次数: 1298

 

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研究生工作部每月初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名单,书面送达财务处,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不含2月和8月),每月600元。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第二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未注册学籍者,在未注册期间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注册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因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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