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文件精神,从发文之日起,学校设立研究生普通助学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普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普通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每月初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名单,书面送达财务处,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不含2月和8月),每月300元。
第五条 新生国家助学金在入学后的第二个月发放。未注册学籍者,在未注册期间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注册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六条 未注册学籍者,在未注册期间停发研究生普通助学金,注册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八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普通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经请假而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一月内旷课超过6学时者停发当月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十条 对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对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二个月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对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对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普通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