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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 2018-11-19  浏览次数: 18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正式学籍、人事档案已经转入研究生管理科、已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每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只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集体观念强;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违法违纪处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抄袭、作弊等学术道德失范等问题;

4.学习、科研等业绩条件:

理工科

必备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规格化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科研能力显著,在SCIEIISTP三大收录、中文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限前2名,第1作者为导师)。

其它条件应具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

1)获得过我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

2)获得过我校“科研先进个人” “优秀研究生”等校级以上称号之一;

3)在期刊上发表1SCIEI,或在会议EIISTP、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4)获得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结项书、发表的学术论文与项目批准书一致);或获得过国家专利1项(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文科

必备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规格化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科研能力显著,在ISSHPEIISTP、收录,CSSCI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限前2名,第1作者为导师),艺术类学生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具备在全国性设计大赛上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省美协届展上入展,或在省级设计大赛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其它与上述奖励层次相当的奖励。

下列4项条件应具备2项以上: 

1)获得过我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

2)获得过我校“科研先进个人”,“优秀研究生”等校级以上称号之一;

3)在ISSHPEIISTP收录,CSSCI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获得省级以上艺术设计专业奖励;

4)获得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结项书、发表的学术论文与项目批准书一致);或获得过国家专利1项(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参加国家各类学科竞赛获奖者,或在国际一流学术杂志发表论文者,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政府发展奖等奖励者,可以单列申报。

5.综合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学术论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其它学术和社团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根据每年上级分配给我校的名额总数,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审。各学院负责推荐初步人选,参加全校评审。

第五条  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校内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我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

第七条  我校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初步人选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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