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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 2018-11-19  浏览次数: 403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班级辅导员、班级学生代表1名、学校法律顾问1名。学校主管领导任主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单位。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若为该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可在不可抗力终止后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呈报表》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及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其要求;

(三)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呈报表》时,应同时向原作出处分单位提交《呈报表》副本。原作出处分单位应在收到《呈报表》副本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呈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申诉后,在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议。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建议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复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复查、复议。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销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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