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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 2018-11-19  浏览次数: 34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持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新生,须在报到时交验毕业证和学位证。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至两年。

(二)因其他原因,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五)因个人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经复查,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二)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初及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三)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不予选课,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第三章 培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半至三年,最长学习期限为五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最长学习期限为六年。具体学制规定参照各学科培养方案。

第九条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课程考试、论文选题与开题、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详见《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的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或以零分计并按规定重修,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具体规定见《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考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办法》为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及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可以在校际间修课,所修课程学分按课程性质及学分标准计入研究生成绩。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离校的,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活动或擅自离校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请假、销假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年级研究生请假2天以内的,由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经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批准并相互通报;一周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同意后,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三年级研究生请假2天以内的,由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

同意后导师批准;2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同意后,经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院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同意后,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请假离校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学院销假;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全日制研究生确需延期毕业者,应提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就业研究生还应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学习期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毕业时间,以学位授予之日为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其他特殊理由,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相应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上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接受单位应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经接受单位同意,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教育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申请转入的研究生,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因家庭特殊情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被学校认可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含国外)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在籍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附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医院提出休学的书面建议),经导师同意(定向就业研究生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学校认为应休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研究确定后,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除了上述手续之外,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休学研究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当年就读年级的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经中期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二)硕士研究生1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1 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两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正常教学时间内出国(境)逾期两周以上且未经批准同意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研究生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批准,其他情形下的退学处理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文件送达本人(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还应送达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有关退学手续。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原有毕业学历和当时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环节,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对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附已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对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已学课程的成绩单。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依据《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学科门类和学习年限,填写和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研究生学历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完成学历照片和有关信息的填报。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将通过报刊等媒体宣布无效。无论证书是否追回,学校均向河南省教育厅报告,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书。

第九章 

第四十条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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