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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11-14  浏览次数: 1536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一○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郑州轻工业大学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全日制硕士学位,并授予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郑州轻工业大学设立学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称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复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硕士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方面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条  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课程考核,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 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3.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二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至少一人应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2. 评阅人应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表》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另选聘答辩委员会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

1. 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

4)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5)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6)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表;

7)硕士毕业生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8)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9)硕士学位论文;

10)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

2. 在职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应按照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1)外语学位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2)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两门(次)学位课或累计三门(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学位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

4)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5)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者,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发表论文数量(研究生)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者,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硕士学位申请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者,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条  学士、硕士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若学位申请人对我校做出的学位申请受理、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决定等提出异议,可根据有关法规申请复议,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议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提出,过期我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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