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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11-14  浏览次数: 686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二○一○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成立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各级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各院(系)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我校采取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方式,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人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组成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从学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占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委员会的产生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以院(系)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包括院(系)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从本院(系)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院(系)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因领导职务变动而需要对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调整时,须经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议学校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 受理学校授权学科内的学位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议并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5. 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 审议新增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7. 受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撤销违反学位条例授予的学位;

8. 评估和监督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 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3. 审查硕士学位课程科目及考试要求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处理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审查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6. 审查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新增或撤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7. 承办新增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工作;

8.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9. 审议本院(系)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督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 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 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4. 组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5. 负责学位论文及学位信息年报工作;

6.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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