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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 2018-11-20  浏览次数: 2722

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同等学力人员的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等工作,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2. 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3. 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二)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上旬前,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书;

3. 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证书;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刊物、专著或其他成果证书;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即《郑州轻工业学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所在单位推荐表》。

(三)研究生处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按要求到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办按照《规定》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正式学位申请书前,至少以“郑州轻工业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CN以上)或正式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每年9月上旬,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为本年度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相同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考核计划。

申请人可参加我校举办相同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也可按课程考核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到校听课,参加课程考试,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凡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补修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2-3门,或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位办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可组织申请人参加必要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确定,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国家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申请人要留意国家组织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错过报名或延误考试责任自负。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时间如有重大调整,学位办将通知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并由院(系)负责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课程考试单科重考累计超过两次或学位课抽考不及格超过一门(含一门)者,视为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不合格。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 转入学位论文阶段

申请人可在我校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也可在工作单位结合本专业工作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资格审查后半年内,拟转入学位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需填写《转入学位论文阶段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并将指导教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2. 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

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照《郑州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工作。

3.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必须是申请人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做出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5.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参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执行。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申请人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同意并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后可办理退学手续。中途退学其所交纳的学费在扣除相应的培养费、管理费后余额退还。

第九条  获得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有权取消其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且追回其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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