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郑州轻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30日
郑州轻工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导师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了解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熟悉培养环节和培养过程的各项要求,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三条 经常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
第四条 积极参与本学科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制定、努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承担学院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
第五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了解学科前沿;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每周至少应听取研究生汇报一次,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做出的创造性成果负指导责任。
第六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尽早选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组织论文开题答辩、定期检查论文进展,认真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好论文答辩各环节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 导师的权利
第八条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和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由于研究生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延期毕业、肄业、退学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研究生年度考核、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导师享有评价权和推荐权。
第十一条 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业务费,在相关要求使用范围内,导师具有审批权,但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导师资格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4.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协助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符合申请学科所对应要求的条件(1)或(2),见表1。
表1 学术型导师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学科名称 | 发表论文要求 |
食品科学与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电气工程 机械工程 | (1)至少公开发表5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E或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2)至少有1篇被SCIEⅠ区、SCIEⅡ区收录,或SCIE影响因子累计达到4.0(含)以上。 |
材料科学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信号与信息处理 | (1)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工商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 设计学 | (1)至少公开发表4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收录,或1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 |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有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应至少达到表2要求。
表2 学术型导师科研经费要求
学科名称 | 经费总额要求 |
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电气工程、机械工程 | 15万元 |
轻工技术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信号与信息处理 | 10万元 |
马克思主义理论、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设计学 | 5万元 |
3.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4.在所申报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能指导研究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位论文。
5.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3篇(件)。
6.有承担企业横向课题的经历,能够提供试验、培训、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企业或场所。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有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应至少达到表3要求。
表3 专业学位导师科研经费要求
专业学位名称 | 经费总额要求 |
工程 | 10万元 |
工商管理、会计 | 5万元 |
艺术 | 1万元 |
社会工作 | 3万元 |
翻译 | 1万元 |
3.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57岁以下,承担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的人员放宽至60岁。
2.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
3.遴选条件分别满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4.在行业协会学会担任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职务、在行业企业或社会部门担任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研究生生源基地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等为兼职导师,其业绩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掌握。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制定符合学科特点并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条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表》,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及项目合同等材料。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做到公正合理。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为初审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遴选人员资格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公布遴选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在遴选过程中,一律实行回避制度。即本人和亲属不得参与对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资格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遴选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处发文通知。
六、从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已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调入我校工作,可直接认定为具有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评价良好的导师,经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可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四、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两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2年及以上者,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在申请导师资格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点招生,向招收的研究生支付助研费或生活补助,具体数额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认定时间以获准的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项目起止日期为准;没有明确起止日期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后三年内有效;所述的结题日期为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郑州轻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