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岗位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坚持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发挥,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导师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包括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关心研究生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
第七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招生目录,努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承担学院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第八条 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选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定期检查论文进展,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好论文答辩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十条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学院和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无法正常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延期毕业、肄业、退学等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年度考核、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导师享有评价权和推荐权。
第十三条 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相关经费,导师可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审批权,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对研究生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十四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具有协助他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原则上应为学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骨干成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期刊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3篇被SCIE或E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
2. 2篇及以上公开发表的SCIⅡ区及以上收录学术论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含)以上。
3.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SCI、A&HCI收录,或2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或4篇被CSSCI(来源期刊)收录。
三、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有主持的省部级重点(单项经费额度≥20万元)及以上科研项目。
2.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
3.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单项经费额度≥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二、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协助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符合申请学科所对应要求的条件(1)或(2),见表1。
表1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学科名称 | 发表论文要求 |
食品科学与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电气工程 机械工程 | (1)至少公开发表5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E或EI收录(不含会议收录)。 (2)至少有1篇被SCIEⅠ区、SCIEⅡ区收录,或SCIE影响因子累计达到4.0(含)以上。 |
材料科学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信息与通信工程 | (1)至少公开发表6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EI收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工商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 设计学 | (1)至少公开发表4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或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收录,或1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 |
三、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有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应至少达到表2要求。
3.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表2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要求
学科名称 | 经费总额要求 |
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电气工程、机械工程 | 15万元 |
轻工技术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控制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信息与通信工程 | 10万元 |
马克思主义理论、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设计学 | 5万元 |
第十六条 申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二、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能指导研究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位论文。
三、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3篇(件)。
四、有承担企业横向课题的经历,能够提供试验、培训、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企业或场所。
五、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有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申请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纵横向项目、引进人才校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总额应至少达到表3要求。
3.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表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要求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 | 经费总额要求 |
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 | 10万元 |
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物流工程)、国际商务 | 5万元 |
艺术、翻译、体育 | 1万元 |
社会工作 | 3万元 |
第十七条 校外专家申请指导研究生资格
一、申报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
校外专家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参照校内博士生导师申报条件执行,但应注重其解决重大工程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二、申报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
申报校外兼职导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57岁以下,承担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的人员放宽至60岁。
2.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
3.遴选条件分别满足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4.在行业协会学会担任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职务、在行业企业或社会部门担任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研究生生源基地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等为兼职导师,其业绩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掌握。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制定符合学科特点、且不低于本办法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条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 遴选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表》,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及项目合同等材料。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可通过初审。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公布遴选通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在遴选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即申报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参与对本人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发文通知为准。
六、在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已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调入我校工作,可直接认定为具有相关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岗位考核,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评价良好的导师,经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可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四、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两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2年及以上者,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在申请导师资格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点招生,向招收的研究生支付助研费或生活补助,具体数额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认定时间以获准的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项目起止日期为准;没有明确起止日期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后三年内有效;所述的结题日期为立项书或合同书中所标明的终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